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第八条的要求,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不履行亮照经营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性网站发放“电子标识”,是履行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职能的具体举措,以引导和帮助网络经营主体主动公开其真实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信息,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电子标识的申请和发放,实行“经营主体自愿申请,工商机关审核发放”的原则和方式。凡开设有网站(网页)并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均可向所属的工商所申请电子标识,工商所审核通过后,发放电子标识。申请者应将电子标识

贴置在其开设网站(网页)的首页醒目位置。联系电话 2211018